國立中山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中山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72.2.18教育部台﹙72﹚高字54441號函准予備查
81.9.258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
84.5.198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
89.6.168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
91.6.790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92.10.319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
93.10.159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
96.6.89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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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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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據部頒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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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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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產生,其成員為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及職員之校務會議代表各一人。
但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及會計相關人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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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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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專業教師一至二名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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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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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每年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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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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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採曆年制,每年改選二分之ㄧ,委員改選時需符合第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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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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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設置,為監督有關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學、研究及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事後稽核。 二、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計畫、發包及執行等經費運用之事後稽核。 三、各項經費收支及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 四、校務基金年度決算之稽核。 五、學校資產增置、擴充及改良等事項之事後稽核。 六、校務基金經濟有效利用及開源節流措施之事後稽核。 七、其他經費之事後稽核事項。 前項稽核事項,以當年度內發生與經費運用有關事項為限。但該事項涉及以前年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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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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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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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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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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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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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得請秘書室派員擔任會議紀錄及兼辦日常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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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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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開會時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應於校務會議中提出有關校務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稽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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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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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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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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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辦公經費,由行政管理費項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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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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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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