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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

國立中山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制度與施行細則
91. 3.15  9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訂
93.10.15  9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
96.03.30  95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章 內部稽核制度
1條
為落實本委員會之功能及配合教育部之規定,特制定內部稽核制度,作為稽核之依據。
2條
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在於監督本校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3條
稽核人員為本委員會委員,顧問則提供專業指導或協助稽核小組運作,其資格及任期依本委員會設置要點產生。另得設稽核小組協助稽核,其組成方式於本辦法第二章規定。
4條
稽核範圍為下列事項:
 
一、學校教學、研究及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事後稽核。
 
二、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計畫、發包及執行等經費運用之事後稽核。
 
三、各項經費收支及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
 
四、校務基金年度決算之稽核。
 
五、學校資產增置、擴充及改良等事項之事後稽核。
 
六、校務基金經濟有效利用及開源節流措施之事後稽核。
 
七、其他經費之事後稽核事項。
 
前項稽核事項,以當年度內發生與經費運用有關事項為限。但該事項涉及以前年度者,不在此限。
5條
稽核方式可由委員直接稽核或授權稽核小組實施,其程序分別如下:
 
一、由委員直接稽核時,就受稽核單位所提供之書面資料及口頭補充說明實施稽核。
 
二、如授權稽核小組稽核時,由該小組依其專業知識實施稽核後,應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工作報告及說明稽核的情形。
 
稽核後,由委員就稽核的情形或稽核小組所提出之書面工作報告相互討論,並經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作成決議。如有建議事項,則請相關單位參照辦理,並將執行情形告知,且列入追蹤管制。另彙整各次會議決議事項成書面稽核報告,向校務會議提出。
第二章 施行細則
6條
本委員會得聘請專業人員組成稽核小組,其聘期及人選由委員會開會決定,所需之費用列入學校預算。
7條
受稽核單位及稽核內容由本委員會於每次開會時決定。
8條
受稽核單位應提供稽核人員或稽核小組所需資料供查閱,並應指派相關人員說明。
9條
本委員會於每次開會時,會計室應派員列席,俾提供其專業的諮詢。
10條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各相關單位應配合提供其執行情形,以供委員評估;如未提供者,將優先列為受稽核單位,以了解其執行上的困難。
11條
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經各單位提供後,將彙整供委員參考。
第三章 附則
12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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