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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行使副校長同意權實施要點

國立中山大學行使副校長同意權實施要點
85.06.14  8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1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條 新任校長需於就任後三個月內或副校長出缺後三個月內,提名副校長候選人,以供校務會議代表行使同意權。
第3條 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所稱「經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係指該規程第三十二條所產生之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空白票、廢票及未投票均不屬同意票。
第4條 同意權之行使採無記名親自投票,並就學術及行政副校長人選分別投票。
第5條 投票日期由秘書室決定,並於投票十日前通知各代表,於投票當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在指定地點領取選票並進行投票,投票時間截止後立即當場開票。
第6條 同意權行使之選務由秘書室主辦,並由各學院推派該院校務會議代表一人監督選務工作。
第7條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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