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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校務研究發展及考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中山大學校務研究發展及考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77.10.11  7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81.12.18  8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2.02.28  8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3.03.04  8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3.22  8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6.01.10  8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01.08  8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0.31  9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本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卅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校校務研究發展及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除校長、副校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講座主持人為當然委員外,每學院推選校務會議教授代表各二人,通識教育中心推選校務會議教授代表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3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建議學術單位之增設、變更與裁併。
三、建議教學、學生輔導、學術研究、推廣教育與社會服務之政策與措施。
四、考核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五、其他校務會議交辦事項。
第5條 本委員會為達成任務,於委員會下分設四組,各組執掌如下:
一、校務規劃組:規劃及評估本校中長程發展及校務行政事宜
二、學術研究組:規劃及審議學校研究獎勵事項及學術發展事宜。
三、教學輔導組:研議及審議本校有關教學及學生輔導之政策與措施。
四、推廣服務組:規劃及審議本校推廣教育與社會服務事宜。
各委員自行參加一組或二組,各組召集人由各組成員互選之。
第6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二次,必要時,經主任委員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連署,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7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提請校務會議審議之。
第8條 本委員會及所屬各組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大學部學生及研究所研究生代表各一人列席,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之。
第9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秘書兼任之。
第10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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